GMP洁净车间净化工程管理规范文章概要:GMp洁净车间净化工程管理规范一、根据《我国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制定本规范。二、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。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、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。三、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。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,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**知识、生
GMp洁净车间净化工程管理规范
一、根据《我国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制定本规范。
二、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。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、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。
三、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。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,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**知识、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。
四、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**大专以上学历,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,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。
五、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**大专以上学历,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,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。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。
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**技术培训,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。
对从事高生物活性、高毒性、强污染性、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**的技术培训。
七、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。
八、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有整洁的生产环境;厂区的地面、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;生产、行政、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,不得互相妨碍。
九、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**进行合理布局。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。
十、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。
十一、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,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。洁净室(区)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、无裂缝、接口严密、无颗粒物脱落,并能*受清洗和消毒,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,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。
十二、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、物料,便于生产操作,存放物料、中间产品、待验品和成品,应**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。
十三、洁净室(区)内各种管道、灯具、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,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。
十四、洁净室(区)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。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;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。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。
十五、进入洁净室(区)的空气应该净化,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**。洁净室(区)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,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。
十六、洁净室(区)的窗户、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、风口、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。空气洁净**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,洁净室(区)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,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。
十七、洁净室(区)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。无特殊要求时,温度应控制在18~26℃,相对湿度控制在45%~65%。
十八、洁净室(区)内安装的水池、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。
十九、不同空气洁净度**的洁净室(区)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,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。
二十、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应该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,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,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,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;生产β?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应该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,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。
二十一、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,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。生产激素类、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;不可避免时,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。放射性药品的生产、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、安全的设备,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,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,符合**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。
二十二、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、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、强毒与弱毒、死毒与活毒、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、人血液制品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,其贮存要严格分开。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。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,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。
二十三、中药材的前处理、提取、浓缩以及动物脏器、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,应该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。中药材的蒸、炒、炙、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、除烟、除尘、降温设施。筛选、切片、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、排风设施。
二十四、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。
二十五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、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,符合生产要求。
二十六、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。照明、通风等设施及温度、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。
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,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**应与生产要求一致。如不在取样室取样,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。
二十七、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,洁净室(区)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,空气洁净度**应与生产要求一致,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。
二十八、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、中药标本、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。生物检定、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。
二十九、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、仪表,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,并有防止静电、震动、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。
三十、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,其设计建造应符合我国有关规定。
三十一、设备的设计、选型、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,易于清洗、消毒或灭菌,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、保养,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。
三十二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、平整、易清洗或消毒、*腐蚀,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。设备所用的润滑剂、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。
三十三、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、流向。
三十四、纯化水、注射用水的制备、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。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**、*腐蚀。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、盲管。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、灭菌周期。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。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℃以上保温、65℃以上保温循环或4℃以下存放。
三十五、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、仪表、量具、衡器等,其适用范围和*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,有明显的合格标志,并定期校验。
三十六、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,并定期维修、保养和验证。设备安装、维修、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。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,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。
三十七、生产、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、维修、保养记录,并由专人管理。
三十八、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、储存、发放、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。
三十九、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,应符合药品标准、包装材料标准、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,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。*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。
四十、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,应按质量标准购入,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。
四十一、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,并按规定入库。
四十二、待验、合格、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。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,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,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。
四十三、对温度、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、中间产品和成品,应按规定条件储存。固体、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;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;炮制、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,并与未加工、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。
四十四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(包括药材)、放射性药品及易燃、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、储存、保管要严格执行**有关的规定。菌毒种的验收、储存、保管、使用、销毁应执行**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。
四十五、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,无规定使用期限的,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,期满后应复验。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。
四十六、药品的标签、使用说明书应该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、式样、文字相一致。标签、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、发放、使用。
四十七、药品的标签、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、领用,其要求如下:
1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、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,凭批包装指令发放,按实际需要量领取。
2、标签要计数发放,领用人核对、签名,使用数、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,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。
3、标签发放、使用、销毁应有记录。
四十八、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,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,并由专人负责。
四十九、药品生产车间、工序、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**的要求制定厂房、设备、容器等清洁规程,内容应包括:清洁方法、程序、间隔时间,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,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。
五十、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。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。
五十一、更衣室、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(区)产生不良影响。
五十二、工作服的选材、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**要求相适应,并不得混用。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、不产生静电、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。无菌工作服应该包盖全部头发、胡须及脚部,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。不同空气洁净度**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、整理,必要时消毒或灭菌。工作服洗涤、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。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。
五十三、洁净室(区)**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。
五十四、进入洁净室(区)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,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。
五十五、洁净室(区)应定期消毒。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、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,防止产生*药菌株。
五十六、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。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。传染病、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。
五十七、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、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、运行确认、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。
五十八、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、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。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,如工艺、质量控制方法、主要原辅料、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,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,应进行再验证。
五十九、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、制定验证方案,并组织实施。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,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、批准。
六十、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。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、验证报告、评价和建议、批准人等。
山东净化车间另承接电子、食品、光学、*密仪器、手术室、生物制药、药包材、保健品、食品、化妆品、制水等行业10---300000级净化工程。
山5691东5691万5691集5691防5691伪5691编5691码
转载请注明来源:GMP洁净车间净化工程管理规范http://www.sdwjfl.com/hangye/5691.html
山东盛之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
联系人:李经理
电话:15665850132
公司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99号2041室